熱點問答:發票知識一點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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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5-10 17:09:38 來源: |
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如何領購發票? 回答: 首先,納稅人首次申請領購發票應當到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 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 3) 領購國際海運業發票、國際船代發票需提供交通部門許可從事相應業務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 件);領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需提供申請人稅務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頒發的自開納稅人認定證書;領購 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的需提供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 業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供應大面額發票); 6) 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適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7) 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8)稅控盤/傳輸盤(適用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購買貨運專用發票)。 注: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復印,并加蓋公章。 其二,納稅人第二次及以后領購發票,應帶《發票領購簿》、《發票領購、驗銷申請表》及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購買貨運專用發票的,還須攜帶稅控盤/傳輸盤),經稅務機關審核、驗銷后,供給相應數量的發票。若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的種類、位數(面額)、數量有增加的,提供《發票領購簿》以及以上1、3、5點資料和填寫《發票領購、驗銷申請表》,再到發票科(組)申請辦理。對未作相應稅種稅目鑒定的,須先到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管理科(組)稅源管理崗申請營業稅稅目鑒定。 二、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如何開具發票? 回答: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向勞務發生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請代開發票,申請代開發票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 2) 付款方出具的付款書面確認證明(與《代開發票申請表》合二為一,可從網上下載);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個人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代開發票納稅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時,需提供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掛靠方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申請開具發票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應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遺失發票如何處理? 回答: 首先,納稅人遺失未開具的發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部門證明發票遺失的材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遺失報告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發票遺失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后,在本市報刊(《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上公告聲明作廢。待納稅人公告聲明作廢后,稅務機關再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 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發票遺失的,給予重新領購發票,免予處理; 2) 對納稅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發票遺失的,應根據情節輕重、遺失發票的位數(面額)和數量及造成的稅收損失 程度依法進行處理,再給予重新領購發票。
其二,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的發票,應在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公告聲明作 廢,并接受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的處罰。納稅人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1)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人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發票,不再補稅 (發票上會注明是補開發票)。若不能出示該發票的完稅證而申請重新開具發票的,一律按規定補稅。 2) 開具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或空白地方填寫丟 失發票的取得單位、字軌、金額、編碼及號碼,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記賬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丟失發票只有 發票聯的,記賬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未曾記賬取得XX發票,以及發票的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 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 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由開具方將原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后 交于取票方,作為合法憑證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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