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需關注的幾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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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5-5 16:00:39 來源: |
2012年是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所得稅政策文件出臺較少的一年,但對于部份企業來說,卻是不平常的一年!盃I改增”的試點,特別是部份省(市)試點期間,由于不是完整會計年度,納稅人既要面臨新舊稅制的轉換,還要應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能會感到無所適從。筆者根據近年來的學習,結合自身經驗,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一些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供大家參
企業納稅,必須正確理解會計與稅法關系 會計與稅法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在納稅問題上,必須按稅法口徑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二)在會計業務處理時,稅法不改變會計處理 筆者在匯算清繳代理時曾碰到這樣的財務人員,知道業務招待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于是發生業務招待費時,就按發生額的60%列入“管理費用”,40%列支在“利潤分配”中。很明顯該企業財務人員由于不清楚會計與稅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異,由差異引起的事項不應改變會計處理。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逐漸減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48號)規定:“稅法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眹叶悇湛偩帧蛾P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于稅法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的差異問題,又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边@意味著企業按照會計要求確認的支出,如會計折舊年限選擇15年,低于超過稅法規定(10年),為減少二者差異的調整,企業按照會計上確認的支出,在稅務處理時,將不再進行調整。 “營改增”試點地區企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精神,按照“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的改革原則,試點地區實施過渡性扶持政策。交通運輸企業在取得該財政補貼時,應對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70號)規定,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筆者在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代理時,曾碰到過企業取得其他類似的補貼收入,一般能提供出上述(一)類文件,但對于第(二)類無法提供,通常不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筆者提醒交通運輸企業,在取得財政補貼收入時應對照政策,判斷其是否具備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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