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代理,適用范圍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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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5-21 19:23:25 來源: |
一、財務代理適用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個體、私營業戶可自行建賬,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建賬。建賬建制、代理記賬的主要對象是財務核算制度不夠健全,缺少合格會計人員的集體、私營中小企業,還有數量龐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范圍如下: 1.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2. 名為國有或集體實為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3. 個體租賃、承包經營企業; 對于經營規模小、確無建賬能力的業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建賬或不設置賬簿。
二、財務代理基本要求 在個體、私營業戶中全面實行建賬,采取查賬征收的方法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單憑稅務機關獨立運作難以實現有效的控管,特別是大多數個體、私營業戶存在著從業人員素質普遍偏低、財務人員短缺、自行建賬困難的情況,由稅務代理社會中介機構介入這項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首先應了解國家有關代理記賬的管理制度在代理建賬建制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與管理,區別不同的業戶實施分類建賬。對于達到一定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按定期定額征收的私營企業、各類名為國有、集體實為個體或私營的企業,個體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要建立復式賬,其他業戶建立簡易賬 1、復式賬建賬建制的基本要求 1)個體工商業戶具備下列條件的應建立復式賬 a. 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 b. 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 c. 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者; d. 省級稅務機關確立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建立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如實記載財務收支的情況。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中的規定執行。 簡言之,符合上述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要建立復式賬,復式賬簿中的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賬簿,其他賬簿可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建制要遵循《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2)凡按定期定額征稅的私營企業,各類名為國有、集體實為個體、私營的企業,以及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企業,應按“兩則”的要求及相關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復式賬,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2、簡易建賬建制的基本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賬: 1)請幫工在2人或5人以下的; 2)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建立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建立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簡易賬簿均采用訂本式,建立簡易賬簿核算的個體戶其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應與設立復式賬的個體業戶相同,只是會計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要簡單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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